私隐政策

廉政公署(「廉署」) 尊重个人资料私隐,并致力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

 

廉署持有的个人资料

廉署持有的个人资料分为下列各大类,包括-

  • 执法工作方面 - 廉署在履行防止和侦查贪污及相关罪行职责和职能的过程中,由个别人士向廉署提供或由廉署收集载有个人资料的记录。
  • 防止贪污丶倡廉教育与争取公众支持方面 - 廉署在提供防贪丶倡廉教育服务和在争取公众支持廉政工作的过程中,由个别人士向廉署提供或由廉署收集载有个人资料的记录。
  • 与雇佣有关方面 - 由现职和已离职职员向廉署提供或由廉署收集载有个人资料的记录,作为招聘丶聘任丶续订/延长合约丶职员培训丶工作表现管理丶职员福利及权益等用途。

 

使用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

廉署使用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如下-

  • 执行香港法例第204章《廉政公署条例》丶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丶香港法例第554章《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法定职责;
  • 执行法律委予廉署的其他职责;及
  • 进行与雇佣有关的程序。

 

执行方式

管理及行政总參事获指定为廉署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主任,负责监管及确保廉署依从条例的规定。

 

要求查阅资料

如欲查阅廉署持有的个人资料,须递交「查阅资料要求表格」(OPS003)提出申请。

表格(OPS003) 填妥後,应以邮递方式送交香港渣华道303号廉署大楼3楼人事小组。由於表格载有个人资料,因此不宜以传真方式传送。

申请人须就廉署回应查阅资料要求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缴付影印费用。费用会根据现行政府收费,或根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另行规定或批核的费用收取。

 

要求改正资料

资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改正他/她认为不准确的资料。

 

廉署对浏览香港国际廉政学院网站的人士所收集的资料

任何人士浏览香港国际廉政学院网站时,廉署只会将浏览情况记录为「点击」。网页伺服器会记录有关的浏览情况,包括浏览人士的互联网规约地址(即电脑利用互联网规约地址识别连接於自身电脑的其他电脑)丶网域名称丶浏览器的类别及配置丶语言设置丶地理位置丶操作系统丶曾经浏览的网站,浏览时间/浏览时间多久及所浏览的网页(浏览者资料)。廉署会参考最多人浏览的网页及时段等浏览者资料,更新和改良香港国际廉政学院网站的内容,务求在提升网站上精益求精。因此,廉署既无意亦绝不会使用浏览者的资料识别任何人士的身分。